发票丢失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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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5:49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丢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相关法律第一档处罚可以处是选择性规定;第二档对情节严重的处罚则是强制性规定,必须处以罚款。本条第二款是对丢失或擅自损毁*行为的处罚规定。这里的*既包括空白*又包括已开具的*存根、记账联等。由于丢失的正规*流散到社会上有可能成为虚假*的源头;少数纳税人将领购的*倒卖给他人牟利,或大头小尾开具后,也会谎称是丢失了,因此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为此在本条处罚中作为第二款单列,即无需责令改正,直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日期、数量以及协议价格。有权征收税费的机关有财政、国税、地税、海关及相关行业部门,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都用行政专用收款收据。国税、地税都归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管理,海关由海关总署垂直管理。国、地税负责工商税收的征收,工商税收基本上包括了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企业和居民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中国绝大部分税种都属于工商税收。海关负责关税征收,包括进出口关税和船舶关税。*的种类繁多,主要是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分类,每种*都有特定的使用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保管*,导致*丢失,税务机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5:50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未按规定保管*,导致*丢失,税务机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据此,*管理相对人违反*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丢失,将承担1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是法律对过错行为予以否定评价的表现,可见过错行为是引起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现实中造成*丢失的原因较复杂,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丢失*的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和主观上无过错两种,尽管两种情况都存在丢失*这一客观事实,但其所负法律责任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