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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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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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2 20:56
著作权的产生与发展,与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事实上,著作权制度本身就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自著作权制度产生后,它依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或者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总是对著作权制度不断提出挑战,而著作权制度也在应战之中不断发展完善。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受保护客体,著作权制度逐渐将它们纳入了受保护的范围之中;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对于作品的利用方式,著作权制度逐渐将这些新的利用方式纳入了著作权的范围之内。谈及起源,因其与“印刷”、“出版”的密切,我们首先称其为版权(著作权)。在其权利的演化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版权由实物到权利的过渡,由载体到权利的强化,由特权到私权的演化。
1. 中国。至于版权的起源,东西方知识产权法学者无一例外地认为,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应用而产生的。早先,正如对印刷术的发明的认识一样,大多数西方的知识产权学者认为,15世纪德国人约翰内斯·古登堡(Johannes Gutenberg)在欧洲对活字印刷术的应用是版权保护的开始;直到20世纪中后期,西方版权法相关的著述中,才渐渐对于版权起源于欧洲发生了疑问。198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在该组织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有人把版权的起因与15世纪欧洲印刷术的发明联系在一起。但是,印刷术在更早的很多世纪之前就已在中国和朝鲜存在,只不过欧洲人还不知道而已。”综观版权的历史,更多地体现在物质性产品的特权与私权上,并非简单起于一种民事权利,更不是起源于财产权,而是更多是一种“行政特权”,而类似于15世纪威尼斯、法国、英国颁布的禁止他人随便翻印的特许令,在中国的宋代就已出现。晚清的版本、目录学家叶德辉在他的代表作《书林清话》中就有明确的记载:“书籍翻板,宋以来即有禁例。吾藏五松阁仿宋程舍人宅刻本王偁《东都事略》一百三十卷,目录后有长方牌记云:‘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书中还记录了一项宋代国子监禁止翻板的“公据”。宋国子监属礼部,招收七品以上*子弟为学生,系宋朝最高学府。国子监还设书库,刻印经史书籍,供朝廷索取、赐予以及本监出售之用。南宋在监内专设“印文字所”。国子监所印书籍称“监本”,一般刻印精美,居全国之冠。所以,国子监有官办出版社的职能。在古代出版史上,无论官刻、坊刻、私刻,均有牌记表明刻书、藏版之所外,有的还有禁止原刻印出版者之外的其他人翻板的内容。类似的禁例,已经或多或少反映出版权保护中对经济权利为以保护的因素,虽我国古代并没有对版权形成制度化的保护机制,但这种低层次的非法律制度规范性的权利状却是客观存在的。
2.欧洲。在欧洲,有人考证,第一个对印刷商无偿地占有并使用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谋利提出*的是德国的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他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题为《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盗用他的手稿,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直到今天,西方国家仍旧把盗印他人作品的图书版本称为“海盗版”,这可能也是与我们把盗印的书称为“盗版书”的暗合吧。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为鼓励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经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之内享有权利的法》,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由于名字太长,为了方便记忆,就用当时在位的英国女王的名字命名为《安娜法》。该法注重作者享有的财产权利及出版商对于作品利用的相关权利,这对美国版权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8世纪,法国大*期间,在废除了原有的各种特许权,包括出版者的特许权后,在新的著作权制度中突出了作者和作者的权利。在18世纪的德国,以康德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作品不仅能给作者带来经济利益,而且反映了作者的人格,是作者精神的外延的观点,导致了作者精神权利的产生和发展,把版权保护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随后,强调作者的精神权利就成了*法系著作权制度中的一个基本特点,与强调版权的作者财产权利且兼顾出版者利益的英美法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3.美国。美国版权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承接了英国的传统。这可以从美国表述法律的语言、获得版权的机制,以及美国法庭在定义版权时所做的法律决定中看到。除了特拉华州,美国其他12个州在1783年至1786年之间通过了版权法。这些法案均是以《安娜法》为基础的。
这些法案立法目的依次为:
(1)保护作者的权利;
(2)促进学习的研究;
(3)为图书贸易提供秩序;
(4)防止垄断。所有这些法案都需要作者和出版商在当地的登记处进行版权注册,其实际并无法成功的实行。1790年5月3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个联邦版权法,此法案依然遵从着英国的先例。在该法案通过后的19世纪初,作者的自然权利渐渐失去了它的潜在意义,从而使得出版商从作者的版权中获得了大部分的利润。美国现行的版权法是1976年通过197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随经数十次修改,却依然承袭了注意版权的“商业性”和“登记注册”制度的传统。
虽然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以及加拿大等国,在20世纪中后期将“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两项精神权利,增加为版权法的两项重要内容,但作为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的美国的联邦版权法中,仍没有保护精神权利的内容。在美国的强烈要求下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也没有对作者的精神权利予以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是知识产权中的经济权利便不足为怪了。
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历史虽然不长,但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权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权进入商品贸易中,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也已成为某个或某些经济大国保护本国利益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出现了重大意义的突破和发展。就著作权而言,我国现行的著作权起草于1979年,由于牵涉面较为广泛,起草时间长达11年之久。直到1990年9月7日,才由全国*常委会通过,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著作权法实施之前,又颁布了由*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随着我国加入了陆续《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日内瓦公约》等,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缔结Trips协议,我国先后于2001年及2010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工作,体现了中国对WTO规则的遵守,也表明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态度更加明确、意识更加强化。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2 20:56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1709年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正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2 20:57
在还来得及的时候为他们撑起一个幸福的家园父母安康的微笑就是我们的晴天常回家看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2 20:57
著作权的由来:
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产生,有赖于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的进步。中国直到宋代,随着印刷技术、造纸技术的发明与普及,出现了保护著作物的令状制度。然而,此时还远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因为仅有的官方禁令也只是针对著作物的翻版盗印行为,它所保护的只是印刷商的利益。
鸦片战争以后,著作权观念与制度也随之从西方传入中国。1903年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日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已有互相保护著作权的条款。在此以后的《大清印刷物专律》、《大清报律》均有著作者法律地位及其保护的规定。
1910年,清*颁布《大清著作权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著作权为保护中心的法律 [5] 。虽然这部著作权法由于清*被推翻而没有实施,但却对后来北洋*、**、台湾当局的历次著作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1915年,北洋*曾颁布《著作权法》。1928年,**颁布了新的《著作权法》,该法于1949年作过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长期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系统的著作权法。直到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第94条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它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诞生以来的第一部全面而又系统地规定著作权的法律。它是我国著作权法历史上新的里程碑。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实行。
1991年10月1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施行。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5年2月26日,经过长达20个月的谈判,中美两国代表在北京就知识产权问题达成协议,双方签署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1993年12月,最高人民*发出《关于深入贯彻执行<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首次对审理著作权案件作出司法解释。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被并入刑法典。1997年1月28日,国家版权局发布《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0年12月,最高人民*发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后该解释又被修改两次。
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中国*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递交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加入书。从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起,中国分别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1992年9月25日,为适应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新要求,*颁发《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