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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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1:38
根据司法解释,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1、第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2、第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
3、第四条 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4、第五条 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