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0:2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1:38
实践已经证明意义重大。2015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对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该案的审理对公益诉讼主体的条件进行了规范,其一审和二审判决,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审理这起公益诉讼案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损害环境的民事责任,维护了公共利益,对那些肆意破坏环境的个人或单位提出警醒,让社会看到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谢某、倪某、郑某、李某为采矿先后非法占用林地共28.33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2015年1月1日,一审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依据当日施行的修订后的《环境保*》,向福建省南平市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3个月内承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3个月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由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组织恢复林地植被。南平中院审理该案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五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2015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谢某、倪某、郑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