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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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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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视网
时间:2023-02-07 10:56
要保证母婴健康,孕前检查是必须要做的。正是因为有了孕前检查,才能够让我们避免很多悲剧的发生。那么孕前要做哪些检查呢?如何才能做好孕前检查呢?对于这些未准妈妈们非常关心的问题,现在就让我们来为你说说吧。
1.
血尿常规、肝肾功能的检查。血常规可以帮助医生判断女性是否贫血,凝血机能是否正常,也可以通过血型判断新生儿是否有溶血的可能。尿常规则有助于肾脏疾病的早期诊断,怀孕会加重肾脏的负担,也会增加患高血压的风险。
2.
准妈妈需要做一系列的妇科检查,比如白带常规和宫颈癌筛查试验(TCT)等。白带常规能筛查出滴虫、霉菌、支原体衣原体感染和其他阴道炎症等妇科疾病,如果有必须及早治疗后再考虑怀孕。TCT检查可以看出宫颈是否足够健康。
3.
心电图和B超检查也不可少,它有助于医生对准妈妈心脏和肺部进行疾病诊断。而B超检查可以详细了解子宫卵巢发育的情况和现状,以此来判断是否适合怀孕。
注意事项
如果您家中有宠物或从事动物养殖、进行过器官移植、生食过鱼类或肉类 ,您需要就进行特优生优育检测5项检测,包括:弓形体IgM抗体、风疹病毒IgmM、巨细病毒IgM、抗单纯疱疹病毒IgM抗体I、抗单纯病毒IgM抗体II。有生育宝宝计划的人们,一定要保持良好的心态,尽量戒除不良生活习惯。不论是夫妻哪一方都需要戒酒戒烟。还有做孕前检查最好是在怀孕前三个月。女性做孕前检查的时间最好是在您月经期完全结束的三至七天。要生出一个健康的宝宝,首先必须要保证我们自身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准妈妈。那么如何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准妈妈呢?我们需要认真对待孕前检查这个问题,做好孕期检查,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调理,以便能够以最佳的状态怀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7 08:04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扩展资料:
违反规定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幼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医疗和卫生保健机构或人员没有获得许可的母婴保健技术进行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手术和终止妊娠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医疗证书签发,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当事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两次以上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参考资料: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临湘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7 09:22
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我们的权益,我们国家已经制定了很多的相关法律,不同的法律的约束力是不一样的,有了法律的存在才能够更好的提高我们人性的素质,那么大家了解母婴保健法吗,它的颁布意义是很重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有了母婴保健法让每个孕妈妈更加的放心。这样的法律对我们来说应该不是很熟悉吧,下面我们带大家详细了解下《母婴保健法》的主要内容。
1.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2)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3)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2.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3.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4.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5.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1)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2)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3)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4)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7 10:57
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我们的权益,我们国家已经制定了很多的相关法律,不同的法律的约束力是不一样的,有了法律的存在才能够更好的提高我们人性的素质,那么大家了解母婴保健法吗,它的颁布意义是很重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有了母婴保健法让每个孕妈妈更加的放心。这样的法律对我们来说应该不是很熟悉吧,下面中公卫生人才网带大家详细了解下《母婴保健法》的主要内容。
1.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2)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3)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2.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3.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4.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5.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1)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2)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3)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4)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6.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7.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8.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2)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3)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4)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9.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10.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11.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12.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13.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14.县级以上地方*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15.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同时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1)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16.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聘任。
17.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18.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此时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19.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7 12:48
用保健法律法规要遵从劳动法,还有工商管理法。这样的法律法规,那是工商管理部门有的,那么首先你要。严格遵守法律秩序,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正常的营业。进货渠道一定要安全可靠,被顾客提供非常好的服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7 14:56
还真的没有看到过母婴保健专门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