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26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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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3:29
在外国,古罗马时代,就有工商企业必须设立“看板”的规定,在看板上公示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内容,这是法律规定工商企业标志的开始。到中世纪,西方国家特别是地中海沿岸国家,商人为维护其利益,成立商人行会,制定“商情规约”,“规定商人必须到行会登记营业的内容和本人及资本等情况,在取得商人资格后方能营业,并受到行会的保护。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制定商法,其中对工商企业登记都有规定;多数国家还单独制定了商业登记法或工商企业登记法等。
中国在周代,官府要求经营同类货物的工商业者在市上同一地点出售,排列成行,称为“行”。到唐代,全国共有220行,各行成为同业的组织。行有行头,由官府委派,管理行的事务。工商业者加入行,须经行头同意,否则不能在行内出售货物,这时,行对工商企业有强制登记的性质。以后宋、元、明、清各代都有行的组织。但中国工商企业登记立法则始于清代。光绪二十九年(1903),清*成立商部,颁布《大清商律》,才开始有工商企业登记的规定。中华*时期,也先后颁布过《法人登记规则》、《公司登记规则》、《商业登记法》和《商业登记法施行细则》等。
在中国*党领导下的各*根据地人民政权,也曾颁布过有关工商业登记的法则,例如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颁布的《工商登记的细则》和《关于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的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