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国公司法,一人公司采用授权资本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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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6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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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9:39
第十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2021年12月2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进行发布同时征求意见。笔者简要谈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的授权资本制,认为《公司法修订草案》关于授权资本制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引发股东会职权与董事会职权的冲突,并提出修改建议,供立法参考。
一、授权资本制的引入背景及方法设计
1、授权资本制引入的背景及其初衷
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优劣以及各自的特点已有众多学者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究,笔者就不逐一引用和论述。两者抉择的核心考虑要素在于衡平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法定资本制更倾向于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背后理论的逻辑起点为资本信用。授权资本制更倾向于将公司的经营权交给股东,更倾向于保护股东的利益,背后理论的逻辑起点为资产信用。鉴于公司的注册资本自公司的实际经营运转后不能总是与公司的资产亦或净资产一致,公司资产无时不在变化。公司对外清偿债务主要还是依赖于公司的资产。因此,从资本信用理念过渡到资产信用理念是域外公司法的改革和发展趋势。根据功利主义原则并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公司法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在未同步建立各种风险监控及提醒机制的情况下,一揽子引入授权资本制可能导致水土不服。我国立法机关也注意到授权资本制在提高投融资效率、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有其特色和优势,于是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中*性的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引入的初衷在于既方便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又给予了公司发行新股筹集资本的灵活性,并且能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虚化。
2、《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授权资本制度的方法设计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彻底实现了注册资本的认缴制,由于闭合性,无引入授权资本制的必要。于是,授权资本制主要适用股份有限公司,笔者认为依《公司法修订草案》授权资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体的操作方法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首先需要确定公司股份总数(修订草案第九十六条),公司股份总数由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不发行的股份数组成,应发行股份数与不发行股份数之和就是公司股份总数。《公司法修订草案》将公司股份总数与应发行股份数的差额部分的股份的发行权利交给公司的董事会,公司的董事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决定发行股份的期限和比例(修订草案第九十七条)。《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六十四条对董事会发行新股进行了程序上的规定。
笔者对上述引入授权资本制的方法十分赞同。发起人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先确定公司的股份总数。其次,将股份总数与注册资本脱钩,降低了设立成本。股份总数中除了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对应股款必须缴足以外,剩余设立时不发行的股份的发行权利和发行时机交给实际运营公司的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运转情况择机发行新股,能够极大的提高企业投融资的效率。这样的引入方法和制度架构,最大限度的维护了法律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是制度转换成本最低的方案。
二、公司法修订草案关于授权资本制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引发股东会职权与董事会职权的冲突
1、股东会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修订草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的资产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资产,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逻辑。当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对设立公司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份总数与应发行股份总数(公司设立后即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差额股份进行新股发行时,股东认购新股的出资应计入已发行股份总数中,对应的认购款应计入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两者结合起来,董事会在授权资本制下发行新股,必将导致注册资本的增加。而,对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之权利属于股东会,并且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订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2、董事会职权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修订草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性质同样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只能行使公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之外的职权。董事会不能越俎代庖行使公司权力机构即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3、《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的授权资本制引发的冲突
董事会依据授权在公司设立时规定的股份总数与应发行股份数差额部分发行新股时,必然会产生注册资本的增加(因为随着已发行股份数量的增加,相应的股本总额必然增加)。而注册资本能否增加,按照《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必须经过股东会有效决议通过,也就是说增加注册资本法定的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从公司法制定并多年的实践看,法定的属于股东会的职权是不允许授权给董事会的。在此逻辑框架下,授权资本制引发了董事会职权与股东会职权的冲突。
三、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九十七条的再修改建议
增加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决议职权依法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只能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之外的职权。根据修订草案第九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前提下有权决定发行公司股份中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数之外的部分。董事会依此发行新股必然导致增资以及注册资本的变化,而增资和注册资本的变化的权力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无权决议。为了解决授权资本制在实行过程中产生的董事会职权与股东会职权的冲突,笔者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九十七条修改为: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公司股份总数中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数之外的部分,并可以对授权发行股份的期限和比例作出*。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发行新股导致注册资本的增加无需再由股东会决议通过。
结语
《公司法修订草案》关于授权资本制的引入,保持了与现行公司法自身以及与公司法相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及基本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最大程度的降低了制度的引入成本,同时提高了企业的投融资效率,降低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成本,有利于实现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理念转化。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发行新股导致的注册资本增加无需再召开股东会应该是修订草案起草者的言下之意,但是笔者认为从法律的严谨性和逻辑一致性等方面考虑,有必要在修订草案第九十七条末尾增加“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发行新股导致注册资本的增加无需再由股东会决议通过。”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9:39
一人公司顾名思义就是有一个人出资创办的公司,公司的所有收益和债权风险也全部都有一个人来承担。其实在我国的新公司法当中对一人公司的各方面的要求都是非常高的,创办一人公司不能仅凭这一腔热血和一时冲动而作出决定,有这方面想法的人员,还是先来了解一下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吧。
一、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都是怎么规定的?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此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司”与“嗣后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注册资本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对外的责任能力取决于公司财产的多少,但注册资本仍应视为是对交易相对人的最低担保,尤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极易出现资本不足或资本混同问题,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非常必要的。我国《公司法》针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不同的资本制度,对前者采取折中资本制,既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同时也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除首次出资额外,其余部分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针对后者采取法定资本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其中规定一人公司是不能够以同等性质继续创办分公司的,也就是是一个人名下只允许有一个一人公司。而且因为一人公司真的特殊经营结构,股东和公司的独立资产可能会难以明确的体现出来,所以对公司的债务也是要一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