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26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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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0:19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立案、破案、销案 第一节受案 第一百五十五条*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机关可以录音。 第一百五十六条*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一百五十七条*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应当与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第一百五十八条*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六十条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起诉。 第一百六十一条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第二节立案 第一百六十二条*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人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 人民*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机关在接到人民*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 第一百六十五条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侦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围的测定; (二)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 (三)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 (四)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 (五)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 (六)侦查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 (七)如属预谋犯罪案件,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损失的措施。 第三节破案、销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第一百六十七条对于符合破案条件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破案报告,报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破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侦查结果; (二)破案的理由和根据; (三)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 (四)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第一百六十八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撤销案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来立案的根据和来源; (二)案件侦查的结果; (三)撤销案件的理由和根据。 *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