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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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3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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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3 04:3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管理遵循业主自治、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第五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发展改革、*、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城乡管理执法、人防、质监、工商、邮政管理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事处(乡镇*)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和监事委员会选举与换届;
(二)指导和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协调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五)建立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系;
(六)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考核、公布。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事处(乡镇*)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第七条 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辖区*事处(乡镇*)负责组织召集,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协会、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第二章 物业管理的区域及设施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按照权属明确、有利于物业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物业的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与维护、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有、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后,将物业管理区域详细分布图、业主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及其建设标准等内容在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者房屋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应当制定调整方案,对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作出规定,并经相应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报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第十条 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具备通水、通电、通信、卫生、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的要求,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进行简单装修,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应当首期建设。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分割、转让、抵押,也不得擅自变更用途。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设计指标、位置和面积进行审核。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配置情况进行核查。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首次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室号。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设情况纳入竣工验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