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分册管理业务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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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5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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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2 02:39
第一条 为解决加工贸易合同异地传输中存在的相互覆盖,以及企业多口岸报关手册周转不便等问题,规范加工贸易分册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分册是指在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总册)基础上,因企业报关需要,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批准,将总册的部分内容重新登记备案,由海关核发该部分内容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分册)。分册含基本情况表、进口料件情况或出口成品情况(或两者兼有),分册备案进出口数量不要求“进出口平衡”。分册可分为异地报关分册(指备案地海关与口岸海关不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主机)和深加工结转分册。异地报关分册用于异地报关进出口,深加工结转分册用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和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分册:
1、已持有海关核发的总册的加工贸易企业,但不包括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
2、总册在有效期内且未执行完毕。第四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分册时应提交下列单证:
1、已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一);
2、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
3、海关核发的总册;
4、申请深加工结转分册的应提供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深加工结转批件;
5、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第五条 海关保税人员应认真审核企业所递交的单证,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核发分册:
1、《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的手册编号应与总册的手册编号相同;
2、分册的有效期在总册的有效期之内;
3、分册只能有一个口岸,异地报关分册的口岸必须在总册审批口岸范围之内,深加工结转分册的口岸可超出总册审批口岸范围;
4、分册的进出口商品项必须在总册审批的商品项范围内;
5、分册经营单位、加工生产单位、商品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币制等必须与总册对应项一致;
6、分册的进出口商品数量必须在总册备案的对应商品数量范围之内。分册申请商品进出口数量小于等于总册备案对应项数量-总册对应项已进口或出口数量-已签发分册对应项累计备案数量;
7、深加工结转分册可分为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备案内容包含出口成品部分,不包含进口料件部分,用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的备案内容包含进口料件部分,不得包含出口成品部分,限用于在主管海关关区范围内的深加工结转进口。总册在本地口岸无法周转,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可核发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其他情况一律不核发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及需变更经营单位的,应报经总署关税司批准。第七条 分册与总册均使用现行的《登记手册》。海关在分册审批栏内签字、加盖使用防伪印油的单证专用章,并加贴防伪标签,《加工贸易分册备案情况表》与分册间加盖骑缝章。第八条 分册号是用来识别分册的唯一标识,由十二位代码组成:第一位为F或G(F表示异地报关分册,G表示深加工结转分册),第二至五位为关区代码,第六位为年份,第七至十二位为流水号。第九条 总册发生变更,涉及下列情况的,分册内容应做相应变更:
1、删除总册某一异地口岸,如果核发了该口岸的分册,应向该口岸进行异地报关备案资料传输,删除该分册(有效期改为传输当日的前一日),并通知企业不得再使用该分册,企业应妥善保管;
2、删除总册进口或出口商品项,应先确认总册和所有分册对应商品项均未进出口,已进出口的,不能删除;未进出口的,涉及该商品项的所有分册应做相应删除处理;
3、减少总册某一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数量,减少后的数量不得少于各分册该商品备案累计数量与总册已进口或出口数量之和,否则应先减少分册数量(参见第十一条第3点)后,再减少总册数量;第十条 分册内容发生变更,企业应填写《分册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二),并在办理分册变更预录入后,持申请表、预录入呈报表和分册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分册的进口和出口商品的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等不得变更。第十一条 分册变更应注意:
1、分册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总册的有效期限;
2、分册的进口或出口商品项可以增减,但增加的商品项必须在总册的进口或出口商品项范围之内;
3、分册的备案进口或出口商品数量可以增减,但增加后数量+已签发的分册对应项备案累计数量+总册对应项已进口或出口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