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23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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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1:23
法律分析: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该规定延续了现行资源税*,明确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不包括*税款,同时准予扣除计入销售额中的符合条件的运杂费用。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能享受减免税*的,又不享受减免税*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