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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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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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7 10:17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杨一凡观点摘录:我赞同中华法系是"民刑有分”、"历代主要律典是刑法典”的论断,但以为律典的特征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观点值得商榷。 其一,律典是刑法典,大量的行政、民事诸方面的法律并未包括在其内。 律典"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承认中华法系是由诸部门法构成的、民刑有分的,承认律典是刑法典,但同时又说律典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这种说法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显然,这一观点混淆了律典的性质和无限地扩大了律典所包括的法律内容的范围。在我国古代的多种法律形式中,律典作为刑事法律只是其中的一种。历朝的民事、行政、经济、军事等法律,大多包含在令、敕、条例、条格等形式的法律中。
其二,律典调整的是刑事而不是全部法律关系。不能仅以刑事法典为据,就断定我国古代是以统一的刑法手段调整各类法律关系。民、刑有分,刑、政有别,这些立法原则古今是一样的。固然,在古代律典中也有一些按照现代法学理念看来,应以民事、行*等调整的社会关系却用刑法处理的问题。出现这种现象有其深刻的社会和思想根源,是与在封闭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儒家礼教、家族观念对立法的影响有关,也与古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有关。历朝律典中那些涉及民事内容的刑罚规定,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都是属于"出礼而入刑"的范围,与所谓的"民刑不分"无关。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侵犯财产罪,就不能说其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一样,也不能因为古代律典中涉及到民事等方面的问题,就断定它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其三,从历朝法典的编纂情况看,综合性的编纂形式是我国成文法典普遍所采用的,并非为律典所独有。我国古代的成文法典,除律典外,令典等非刑事类法典的编纂也很发达。如 魏晋以后的大多数朝代都曾制定令典,"设范立制”,与律典并行。令典是以行政类法律为主、包括有经济、民事、军事、司法行政等法律规范在内的综合性法典,在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很多学着认为法制史中许多不正确的论断,往往来自资料不扎实,偏而不全。这个在中外法史学界广泛流行的观点: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近年来就不断受到学者写文章讨论质疑,举出大量史实证明,自秦汉以来历朝历代的法律形式都是多种多样,根本不是"诸法合体”。刑法固然是历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之一,历代的行*也极其发达,其数量之多,甚至超过刑法,也应算做是历代法律的一个主要内容,因此不能说"以刑为主”。结论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不能算做中华法系的特点。我觉得这个结论是可信的,原来的观点扭曲了事实*,有必要加以纠正。原来的观点依我看是由资料不足而来。最早提出这个论点的,有人认为是早期来华的传教士,他们的头脑里已经装有*法和普通法的体系,由于当时除律典外不易看到其他法律法规,他们知道的中国法律只有律典,从西方法律体系的角度*的律典,岂不就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不能说他们认识错误,只能说他们因根据的资料不完整而对中华法系得出一个不确切的认识。当时提出"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观点,情有可原;时至今日,予以纠正,也是理所当然。
所以,中国法制史著名学者张晋藩认为:要区分法律体系和法典体系,法律体系是"民刑有分,诸法并用”,法典体系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对二者,要区别研究和对待。对于中国法制史,一是要从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实际出发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二是研究中国古代立法和司法制度。
参考资料:http://www.gxou.com.cn/question/detail.asp?questionid=2480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7 10:17
中华法系是世界五*系之一,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首先,诸法合体走向诸法分离指的是法典编纂形式上的变化;其次,背景:1840年鸦片战争后,随着西方思想的进入,清*在内外压力下,开始改革,历史上称“清末修律”:再次,诸法合体走向诸法分离正是“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之一。总之,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离”的呢?究其原因,是当时中国所处的大环境,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