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未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录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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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1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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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01:11
据税局的《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销货方记账联及购货方抵扣联,冲销原记录,
借:应收账款 红字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金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红字金额
或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冲销原记录
借:应收账款 红字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金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 红字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4条:“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开票有误以及*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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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01: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4条:“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开票有误以及*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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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01:11
据税局的《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销货方记账联及购货方抵扣联,冲销原记录,
借:应收账款 红字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金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红字金额
或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冲销原记录
借:应收账款 红字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金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 红字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4条:“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开票有误以及*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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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01: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4条:“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开票有误以及*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