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11修正)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16 20:26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9 10: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四条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第五条 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乡规划、*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信息网、电力网以及各类管网的专业规划相协调。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国内外贷款;
(四)社会资助;
(五)其他合法渠道和方式。第十条 使用贷款或者集资新建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报经省*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
*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道路技术标准、规范,投资建设大型桥梁、隧道。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信息网、电力网以及各类管网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其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以及铁路的技术标准;需要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的,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建设位置,并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
跨越江河的城市桥梁和隧道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涉及公路时,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因城市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公路转为城市道路的,其改建工程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城乡规划、*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改建工程的实施,县级以上*应当对改建工程的资金予以保障。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预留绿化用地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并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
一、删除《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并对有关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修改。二、删除《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第三十条,并对有关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修改。三、《浙江省方岩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搭棚、设摊、设点、...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实际管养权限为界限进行管理,具体由公路主管部门与建设部门共同商定。第十七条 凡在公路沿线建筑红线范围外侧开设加油站、饭店、旅店等营业设施的,其地基标高应低于公路,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排水设施,保持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和门前整洁。第十八条 公路净空限界以内...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与《条例》一并执行,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车辆,除《条例》规定外,机动车还包括农用运输车。第三条 凡在本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
浙江省公路条例
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应当严格控制平面交叉数量。属于国道、省道的一级公路与其他道路交叉的,除受地形和其他特殊条件限制外,应当选用主辅路、高架桥、地下通道等方式交叉。国道、省道平面交叉...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修正版
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
2011新交通法规
15.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颁布 16.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002年颁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年7月3日颁布 18.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3年5月13日颁布 19.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 2003年7月12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