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夫论》卷12浮侈诗解5古圣情真墓卑德高今人崇侈上僭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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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19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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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3 01:52
《 潜夫论 》卷 12浮侈 诗 5古圣情真墓卑德高今人 崇侈上僭 虚情
题文诗:
古者 朴素, 墓而不 坟. 仲尼丧母 , 冢高四尺 ,
遇雨而堕 , 弟子请治 . 夫子泣曰 : 礼不修墓 .
其子 鲤死 , 有棺无椁 . 文帝葬于 , 芷阳明帝 ,
葬于洛南 , 不藏珠宝 , 皆 不造庙 , 不起山陵 .
陵墓虽卑 , 而圣 德 高 . 今 也不然, 京师贵戚 ,
郡县豪家 , 生不极养 , 死乃崇丧 . 或 有乃 至 ,
刻金镂玉 , 檽梓楩柟 , 良田造茔 , 黄壤致藏 ,
多埋珍宝 , 偶人车马 , 造起大冢 , 广种松柏 ,
庐舍祠堂 , 崇侈上僭 . 宠臣贵戚 , 州郡世家 ,
每有丧葬 , 都官属县 , 各当遣吏 , 赍奉车马 ,
帷帐贷假 , 待客之具 , 竞为华观 . 无益奉终 ,
无增孝行 , 但作烦扰 , 伤害吏民 . 今 也观 按 ,
鄗毕之郊 , 文武之陵 , 南城之垒 , 曾析之冢 .
周公 者其, 非不忠也 , 曾子 者其, 非不孝也 ,
二皆 以为 , 褒君显父 , 不在聚财 ; 扬名显祖 ,
不在车马 . 孔子 有 曰 : 财 多 伤德 , 弊则没礼 .
晋灵厚赋 , 雕墙春秋 , 以为非君 . 华元乐吕 ,
厚葬文公 , 春秋以为 , 不臣 也者, 况于群司 ,
士庶乃可 , 僭侈主上 , 过天道乎 ? 景帝原侯 ,
卫不害 也,其时 坐葬 , 过律夺国 . 明帝桑民 ,
摐阳侯 也,其时 坐冢 , 过制髡削 . 今 也 天下 ,
浮侈离本 , 僭奢过上 , 亦已甚矣 ! 凡诸所讥 ,
皆非民性 , 而竞务者 , 乱政薄化 , 使之然也 .
王者统世 , 观民设教 , 恬淡 乃能 , 变风易俗 ,
以致太平 . 古圣情真,真情纯朴,风清气正.
【原文】
古者墓而不崇。仲尼丧母,冢高四尺,遇雨而堕,弟子请治之。夫子泣曰:“礼不修墓〔 1 〕。”鲤死,有棺而无椁〔 2 〕。文帝葬于芷阳〔 3 〕,明帝葬于洛南〔 4 〕,皆不藏珠宝,不造庙,不起山陵〔 5 〕。陵墓虽卑而圣高〔 6 〕。今京师贵戚,郡县豪家〔 7 〕,生不极养,死乃崇丧〔 8 〕。或至刻金镂玉〔 9 〕,檽梓楩柟,良田造茔〔 10 〕,黄壤致藏,多埋珍宝偶人车马〔 11 〕,造起大冢,广种松柏,庐舍祠堂,崇侈上僭〔 12 〕。宠臣贵戚,州郡世家〔 13 〕,每有丧葬,都官〔 14 〕属县〔 15 〕,各当遣吏赍奉〔 16 〕,车马帷帐,贷假待客之具,竞为华观。此无益于奉终,无增于孝行,但作烦搅扰,伤害吏民〔 17 〕。
【注释】
〔1〕礼记檀弓,“崇”作“坟”,“堕”作“崩”,“礼”作“古”。本传与记同。○铎按:此皆节信以意易之,非别本如是。传则据礼记改。〔2〕论语。〔3〕“芷阳”旧作“芒砀”,据传改。史记将相名臣年表云:“孝文帝九年,以芷阳乡为霸陵。”〔4〕后汉书章帝纪、章怀注引帝王世纪云:“明帝显节陵,故富寿亭也。西北去雒阳三十七里。”〔5〕事见汉书文帝纪、后汉书明帝纪。〔6〕“圣高”传作“德最高”。〔7〕管子轻重甲云:“吾国之豪家。”史记吕不韦传云:“子楚夫人,赵豪家女也。”〔8〕即务本篇所云“约生以待终”,注详前。( 生不极养 , 尽力奉养 )〔9〕后汉书梁统后商传云:“赐以东园朱寿之器,银镂黄肠玉匣。”章怀注:“寿器,棺也。以朱饰之,以银镂之。”续汉书礼仪志刘昭注引汉旧仪云:“帝崩,以玉为襦,如铠状,连缝之,以黄金为镂,腰以下以玉为札,长一尺二寸,半为柙,下至足,亦缝以黄金缕。”〔10〕礼记檀弓云:‘公叔文子升于瑕邱,蘧伯玉从。文子曰:“乐哉斯邱也!死则我欲葬焉。”伯玉曰:“吾子乐之,则瑗请前。”’郑注:“刺其欲害人良田。”又云:‘孔子曰:“古也墓而不坟。”’郑注:“墓,谓兆域,今之封茔也。”〔11〕盐铁论散不足篇云:“古者,明器有形无实,示民不用也。及其后,则有醯醢之藏,桐马偶人弥祭,其物不备。今厚资多藏,器用如生人。郡国繇吏素桑楺偶车橹轮。”汉书韩延寿传云:“卖偶车马下里伪物”,颜师古注:“偶,谓木土为之,象真车马之形也。偶,对也。”○铎按:“黄壤”疑当作“黄肠”。汉书霍光传:“赐便房黄肠题凑各一具”,苏林曰:“以柏木黄心致累棺外,故曰黄肠。”后汉书梁商传:“赐银镂黄肠玉匣什物二十八种。”周礼方相氏郑注云:“天子之椁,柏黄肠为里,而表以石焉。”盖“黄肠”本天子之器,贵家非受赐而用之者则为僭,故治要载崔实政论云:“送终之家,亦无法度,至用檽梓黄肠,多藏珍宝。”“黄肠致藏”者,“致”与“致”同,密也。言用黄肠致密而藏之。若作“黄壤”,则无以见其侈矣。借黄壤为薄葬,见后汉书赵咨传。〔12〕盐铁论散不足篇云:“古者不封不树,反虞祭于寝,无坛宇之居,庙堂之位。及其后则封之,庶人之坟半仞,其高可隐。今富者积土成山,列树成林,台榭连阁,集观增楼。中者祠堂屏合,垣阙罘罳。”
( 崇侈上僭 : 谓越位逾制,冒用高于自己身份的名义﹑礼仪或器物等。)〔13〕汉书食货志云:“世家子弟”,如淳曰:“世家,谓世世有禄秩家也。”〔14〕后汉书郎顗传云:“洛阳都官。”按汉书宣帝纪颜师古注云:“中都官,凡京师诸官府也。”〔15〕汉书薛宣传云:“历行属县。”〔16〕周礼小祝:“及葬,设道赍之奠”,注:‘杜子春云:“赍当为粢,道中祭也。汉仪,每街路辄祭。”’后汉书桓荣后晔传云:“父鸾卒,杨赐遣吏奉祠,因县发取祠具,晔拒不受。”〔17〕易节彖曰:“不伤财,不害民。”
【原文】
今按鄗、毕之郊,文、武之陵〔 1 〕,南城之垒,曾析之冢〔 2 〕。周公非不忠也,曾子非不孝也,以为褒君显父〔 3 〕,不在聚财:扬名显祖〔 4 〕,不在车马。孔子曰:“多货财伤于德,弊则没礼〔 5 〕。”晋灵厚赋以雕墙,春秋以为非君〔 6 〕。华元、乐吕厚葬文公,春秋以为不臣〔 7 〕。况于群司士庶,乃可僭侈主上,过天道乎〔 8 〕﹖
【注释】
〔1〕汉书楚元王传:‘刘向云:“文、武、周公葬于毕。”’史记周本纪集解引皇览云:“文王、武王、周公冢,皆在京兆长安镐聚*中。”正义引括地志云:“武王墓在雍州万年县西南三十八里毕原上。”崔实政论:“文、武之兆,与平地齐。”〔2〕传注云:“南城山,曾子父所葬,在今沂州费县西南。”按续汉书郡国志,泰山郡有南城县,注:“故属东海。”汉书地理志东海郡作“南成”。曾析,论语作曾皙,孔安国曰:“曾参父也。名点。”○铎按:名点字■,名字相应。析,省借字。〔3〕白虎通谥篇云:“人臣之义,莫不欲褒称其君。”孝经云:“以显父母。”〔4〕礼记祭统云:“显扬先祖,所以崇孝也。”〔5〕仪礼聘礼云:“多货则伤于德,弊美则没礼。”荀子大略篇引聘礼志作“币厚则伤德,财侈则殄礼。”此以为孔子语,而文又异,或别有所本。〔6〕宣二年左传。○铎按:程本“以”作“之”,“之”字当在“为”下,“为之”即“谓之”也。或据闵二年左传:“衣之■服,远其躬也;佩以金玦,弃其衷也。”汉书五行志“之”作“以”,谓“之”犹“以”,不可从也。〔7〕成二年左传“吕”作“举”,吕氏春秋安死篇高诱注引传作“吕”。按文十八年、宣二年传并作“吕”。○铎按:魏志文帝纪作“乐莒”,吕、莒、举古同声而通用。〔8〕汉书贡禹传云:‘后世争为奢侈,转转益甚,臣下亦相放效,衣服履■刀剑,乱于主上。主上时临朝入庙,众人不能别异,甚非其宜。然非自知奢僭也,犹鲁昭公曰“吾何僭矣﹖”今大夫僭诸侯,诸侯僭天子,天子过天道,其日久矣。’
【原文】
景帝时,武原侯卫不害坐葬过律夺国〔 1 〕。明帝时,桑民摐阳侯坐冢过制髡削〔 2 〕。今天下浮侈离本,僭奢过上,亦已甚矣〔 3 〕!
【注释】
〔1〕见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旧脱“武”字,据表补。〔2〕未详。周礼冢人郑注:‘汉律曰:“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3〕○铎按;周礼考工记:“轮已崇,则人不能登也。”注:“已,太也。”
【原文】
凡诸所讥,皆非民性,而竞务者,乱政薄化使之然也〔 1 〕。王者统世,观民设教,乃能变风易俗,以致太平〔 2 〕。
【注释】
〔1〕崔实政论云:“王政一倾,普天率土莫不奢僭者,非家至人告,乃时势驱之使然。”汉书匡衡传云:“此非其天性,有由然也。”〔2〕易观象曰:“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汉书严安传云:“变风易俗,化于海内。”地理志云:‘凡民函五常之性,而其刚柔缓急音声不同,系水土之风气,故谓之风;好恶取舍动静亡常,随君上之情欲,故谓之俗。孔子曰:“移风易俗,莫善于乐。”言圣王在上,统理人伦,必移其本而易其末。此混同天下,壹之虖中和,然后王教成也。’按此篇大恉本盐铁论散不足篇。东、西京风俗靡敝略同,诏告频烦,莫为衰止,今录两书诏文,以明王氏之意。汉书成帝纪永始四年诏曰:“圣王明礼制以序尊卑,异车服以章有德,虽有其财而无其尊,不得逾制,故民兴行,上义而下利。方今世俗奢僭罔极,靡有厌足。公卿列侯,亲属近臣,四方所则,未闻修身遵礼,同心忧国者也。或乃奢侈逸豫,务广第宅,治园池,多畜奴婢,被服绮縠,设钟鼓,备女乐,车服嫁娶葬埋过制。吏民慕效,寝以成俗,而*百姓俭节,家给人足,岂不难哉﹖其申饬有司,以渐禁之。”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七年诏曰:“世以厚葬为德,薄终为鄙,至于富者奢僭,贫者单财,法令不能禁,礼义不能止,仓卒乃知其咎。其布告天下,令知忠臣孝子慈兄悌弟薄葬送终之义。”明帝纪永平十二年诏曰:“昔曾、闵奉亲,竭欢致养;仲尼葬子,有棺无椁。丧贵致哀,礼存宁俭。今百姓送终之制,竞为奢靡,生者无担石之储,而财力尽于坟土,伏腊无糟糠,而牲牢兼于一奠,糜破积世之业,以供终朝之费,子孙饥寒,绝命于此,岂祖考之意哉﹖又车服制度,恣极耳目,田荒不耕,游食者众。有司其申明科禁宜于今者,宣下郡国。”章帝纪建初二年诏曰:‘比年阴阳不调,饥馑屡臻。深惟先帝忧人之本,诏书曰:“不伤财,不害民”,诚欲元元去末归本。而今贵戚近亲,奢纵无度,嫁娶送终,尤为僭侈。有司废典,莫肯举察。今自三公,并宜明纠非法,宣振威风。其科条制度所宜施行,在事者备为之禁,先京师而后诸夏。’和帝纪永元十一年诏曰:“吏民逾僭,厚死伤生,是以旧令节之制度。顷者,贵戚近亲,百僚师尹,莫肯率从,有司不举,怠放日甚。又商贾小民,或忘法禁,奇巧靡货,流积公行。其在位犯者,当先举正。巿道小民,但具申明宪纲,勿因科令,加虐羸弱。”安帝纪:永初元年诏三公明申旧令,禁奢侈,毋作浮巧之物,殚财厚葬。元初五年诏曰:“旧令制度,各有科品,欲令百姓务崇节约。遭永初之际,人离荒厄,朝廷躬自菲薄,去绝奢饰,食不兼味,衣无二彩。比年虽获丰穰,尚乏储积,而小人无虑,不图久长,嫁娶送终,纷华靡丽。至有走卒奴婢,被绮縠,着珠玑。京师尚若斯,何以示四远?设张法禁,恳恻分明,而有司惰任,讫不奉行。秋节既立,鸷鸟将用,且复重申,以观后效。”桓帝纪永兴二年诏曰:“舆服制度,有逾侈长饰者,皆宜损省。郡县务存俭约,申明旧令,如永平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