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赌举重为什么不是自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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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19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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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2 19:41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如果是我本人自愿参加了一个体育活动并受伤了就一定是自己的错吗?全部责任都只能自己承担吗?
不一定。
因为《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很多人都注意到了其中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这里所谓的“自甘风险条款”具体指的是《民法典》第1176条中规定的“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里就可以看出,《民法典》中“自甘风险”的条款只是适用于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同参与者之间发生损害的情况,并不涵盖可能涉及的其他方,例如体育活动的组织者或者体育场所的经营者。因此《民法典》中本条的实施不意味着体育活动参与者在任何情况下遭受了损害,都只能自己承担。
1.2 那在参与一个体育活动时,因为其他参与人的行为遭受损害了,是不是只能自担了?
不一定。
上面《民法典》中的规定虽然确立了风险体育活动损害风险自担的规则。但是也同时规定了适用条件,即:
a) 受到损害的参与者是自愿参与的文体活动,并非受到胁迫或者欺骗才参加。比如:一些人可能本来是出于想一起玩的心态,“骗”自己的朋友去郊区爬野山,在玩之前向朋友拍胸脯保证没啥风险。可是一旦出了问题,这种“欺骗行为”很可能使得*认定是因为同行人对活动风险的错误保证,导致参与人对活动风险大小出现错误判断,进而《民法典》的“自甘风险条款”也就不适用了。
b) 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条这一“但书”的规定也明确了:并非什么情况下,其他参与者都不承担责任的。篮球比赛时,因为正常的比赛行为造成他人受伤不用承担责任,但因为比赛激烈冲动故意打人还是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