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21 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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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7:02
“超生即开除”是不合法的。近日,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向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个地方*发函,建议修改“超生即开除”的规定。
人口发展问题是关系我国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目标和举措,其中明确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促进生育*和相关经济社会*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因而,修改“超生即开除”,让这个旧规定退出历史舞台,是根据新形势调整的一大进步。
当相关法规配套调整相对滞后时,适时调整自然众望所归。2015年,**、*印发《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由此,计划生育*作出了转折性调整。与之对应的是,不少地方立法中有关“超生即辞退”的规定却依然存在着,这显然已不与时俱进。这时,劳动法专家的建议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地方人口与计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因现实情况与立法之初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则上应适时作出调整,暂时难以调整的,在执行上也应有所变化,至少应减缓执行力度才好,这也是立法体现适当性的必然要求。只有对全面二孩时代相关法规进行调整,才能体现“促进生育*和相关经济社会*配套衔接”的要求,也才能“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
在一些地方实施了几十年的职工“超生即辞退”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是时代发展的结果。“超生即开除”形成了法律冲突,不是尴尬的本源,不修改不与时俱进进行配套调整,才会让现实执行尴尬。当前,中国已经全面放开二孩,人口*的重大转向,亟需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的框架下,进行更为重要的人口法规调整。现实中,一些地方有着跑偏的处理,总以“超生”为由来开除职工,这样的做法并不妥。要知道,超生违反的是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并不违反作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正如专家所言,“超生是公民违法国家利益;民事主体不能够代表国家去惩罚公民。”很显然,“超生即开除”已经不再适应目前的人口*,亟需调整。
劳动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不能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受到*。换言之,对违规超生者解除劳动合同,与新时代国家计生*转型的取向并不相符。我们期待着,地方都能尽快修改“超生即开除”的规定,让这个司法实践中相对混乱的问题早日得以解决。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7:02
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国计划生育*对生育*进行调整,把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两孩,生育*有所放宽。但是,我国依然是人口众多,人口与资源的矛盾较为突出,计划生育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一个时期依然是国策。对于超生的,依然要进行处罚。但对 超生的公职人员,是否开除公职,国家层面并无规定,在一些省市有明确的规定,建议查询所在省市的规定,或者咨询当地人社局或者卫生计生委。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7:03
不合法。不过,现在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