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21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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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4 00:48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