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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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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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3 03:03
最高*:工程款债权本质上是可流通转让的财产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附属工程款债权的担保权利。允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有利于加速主债权人通过流转的方式实现权利,得到清偿,从根本上有利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目的,保障工程款债权人的利益。
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将“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纳入行使代位权的范围。虽然学界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尚存在争议,但对于其属于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并无分歧。当然 也有少数意见认为优先权与承包人身份有关,专属于承包人。本案中,最高*认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随主债权一并转让,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非承包人专属。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1.1实施)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应予支持。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3 04:21
当然,优先受偿权属于附属权利,从权利,当主债权转让时,它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