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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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5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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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6:5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凡在昆明市城市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各类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条 开发公司主要负责经营城市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务。我市城市建设用地,一律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审核定点,报市*审批,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征用和管理。开发公司可以受*委托,也可以投标中标后,承担开发任务。经过统一开发的土地(所有权仍归国有),可以有偿转让给急需兴建工程的单位,也可以按规划直接组织兴建各类房屋出售或出租。第三条 开发公司在组织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区开发时,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积极为城市建设作出贡献。第四条 凡在我市从事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各类开发公司,必须认真执行党国家的各项有关方针*,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法律保护。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我市各类开发公司进行行业管理,并对公司的经营计划、方式、配套建设等实行归口管理。第五条 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各类开发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令;
2、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具有对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
4、具有与承担开发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5、经营范围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6、按规定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
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必要手段;
8、有主管隶属部门,即担保人。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擅自开业和签订承包合同,已经开业和签订承包合同的,应视为非法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予以取缔。第六条 鼓励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的开发公司在经营业务上开展竞争。经批准的各类开发公司既可以承担本市的开发任务,也可以承担其它城市的开发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外地开发公司到本地区承担任务。第二章 开业管理第七条 在昆明市新办开发公司,必须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的各项条件申报开业,申办程序如下:
1、驻昆省属单位兴办开发公司,应经主管厅、局同意,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批准,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注册。
2、市属单位兴办开发公司,应经主管委、局回意,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批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注册。
3、各县区所属单位兴办开发公司,应经县区*同意,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抄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备案,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新成立的开发公司,经税务部门核准,给予免交所得税的照顾。第八条 开发公司要兼营其它业务的,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取得兼营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兼营业务。第九条 开发公司在企业名称、经营性质发生变化时,应报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合并、改变隶属关系或停业时,应在一月以内报原批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条 开发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应于上一年的十月底以前送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综合平衡,报经上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于十二月底以前分配商品房建设指标和材料指标,下达指导性建设计划。第十一条 开发公司的开发建设任务,原则上实行招标投标(也可实行委托承包建设)。其中,重大开发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市开发招标领导小组、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发公司具体承办;开发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并经公证,明确双方职责和奖惩办法。第十二条 开发公司一律实行企业管理,在遵守国家*、法令、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拥有以下自主经营权:
1、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自主选购设备和材料;
2、对中标的工程项目,有权择优选择经过资格审查的单位承包建设;
3、有权通过正常渠道筹集周转资金,包括申请银行贷款、预收部分商品房价款和吸收社会资金入股等;
4、有权自行支配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的企业合法收入;
5、有权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