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1-05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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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4 07:12
一、办理流程
1、申请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患规定病种可申请特殊病种待遇。
2、病种范围: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脏器功能衰竭症、脑血管意外、高血压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病毒性肝炎、帕金森病、肺结核、儿童孤独症、完全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3、提供材料
1)城乡居民医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2)盖有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印章的特殊病种审批表
3)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
4)诊断相关病种检查、检验、影像报告等材料
5)2寸彩色照片2张
4、申请流程
1)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或乡镇(街道)经办机构领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
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主管医生填写“主要病史”、“治疗经过”、及“提供依据”、科室主任签署“诊断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同意盖章后,参保人将特殊病种门诊审批表和申请特殊病种相关的材料送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由乡镇(街道)经办人员登记汇总后将材料报送县社保局城居医保科。
2)县社保局成立特殊病种认定小组,于每月25日对参保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特殊病种认定要求的参保人员给予审核通过,发给特殊病门诊专用病历,并统一返回到参保地申报点,由申请人到参保地领取。
3)经审批的特殊病种病人就医时,必须持专用病历、医保卡按规定就医,在医院就医时,符合特殊病门诊治疗的药品及相关辅助检查,可直接刷卡结报;与指定特殊病种无关的医疗费用,按照普通门诊相关规定报销,在县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特殊病门诊费用,由参保人先自理后,携带门诊*(原件)、医保卡、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信用社卡或存折(复印件)到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受理。
5、办理时限
条件符合、材料齐全,一般30日内完成。
6、待遇享受从审批次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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