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固定工概念的界定?是在哪部法律或者规定中出现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1-03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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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6:07
固定工是指2000年以前国家包分配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人事局直接安排分配到国营企业、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
随着中国经济*的改革,固定职工制度已逐步为劳动合同制、聘任制和公务员制度所替代。
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方面是同一标准,但是养老保险开始缴纳时间是不一样的。
国家实施固定工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晚于合同制工人,即固定工自1997年开始缴费,以前的工龄做视同缴费时间,合同制工人自参加工作之日开始缴费,只有实际缴费的时间为缴费时间。
固定工与合同工的划分是从1986年7月,*《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后开始出现的,在以前的工人被称为“固定工”,以后的以合同形式招用的工人(仍要经过劳动局批准)。固定工调出原单位履行调出手续。合同工调出要先履行解除合工后才能转出。两者的待遇根据*的规定无差别,即“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再一种是临时工,即为完成一定的工作未经劳动局批准的用工,这种用工也有合同,但未经批准。对于这种工人,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准。
【法律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第二条 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