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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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3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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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0 09:37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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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0 09:37
*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委员会
*已于2001年3月17日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副总理兼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生产监督管理局*张宝明任安委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安委会的成员由经贸委、*、监督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委会 主要职责是:
①定期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
②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③协调*总参谋部和*总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④完成*领导同志交办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国家安委会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立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定期编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简报;承办安委会交办事项和日常工作。
2.*监管管理总局
2001年3月,我国成立了*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其职能包括原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
这是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重大改变,表明了我国*强化*生产监督管理的信念。*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①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草案和行*规,拟定有关*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②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督工作。
③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对设在各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管理,按照《**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规定执行。
④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委托对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⑤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资格认可的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⑥组织全国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⑦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⑧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⑨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
⑾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⑿承办*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3、*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9个职能司(室)。其职责如下。
(1)办公室(外事司、财务司) 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负责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2)*法规司 负责起草有关法律草案和行*规的具体工作;研究拟定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安全技术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报告;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
(3)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和伤亡事故统计的具体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监督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组织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负责*生产专家组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4)煤矿安全监察一司 组织国有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国有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职业危害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国有煤矿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及应急救援工作。
(5)煤矿安全监察二司 监督检查乡镇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职业危害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组织调查和处理乡镇煤矿重大、特大事故。
(6)安全监督管理一司 监督检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三同时”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安全监督管理二司 监督检查石油、化工、电力、贸易、机械、冶金、有色、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烟草、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三同时”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调查租处理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8)安全监督管理三司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
(9)人事培训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干部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以及全国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