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1-02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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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3 08:39
法律分析:一、凡县域内粘土砖厂,必须在2017年前自行关停并拆除用于生产加工的机械设备、窑炉和工棚;逾期未关停并拆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取缔。二、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粘土砖厂关闭取缔具体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关闭取缔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依法处理到位。三、粘土砖生产不符合产业、环保、用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等*。自本通告发布之起,任何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不得对粘土砖生产进行许可审批,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为粘土砖生产提供土地和供电等,否则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擅自从事粘土砖生产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并严肃查处。四、对在关闭取缔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妨碍公务执行的,由县*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