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偿陪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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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2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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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18:47
娱乐场所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的,由县级*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有偿陪侍有什么处罚
有偿陪侍概念:
“有偿陪侍”主要是指通过对“情感”、“旅游”等进行“陪护”和“陪伴”来换取报酬的行为。在中国的营业性质娱乐场所中,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都属违法行为。
目前只有对营业场所的处罚,没有对参与陪侍人员的处罚。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