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帮助解决新农村建设资金困难的报告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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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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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9:59
中老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老人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本社区内开展活动的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保护的老年群众自治组织。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积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开展活动,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促进社区三个文明建设。
第三条 协会在社区党总支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当地*老龄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并贯彻属地活动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条件:
1、凡居住在本社区的老年人和在本社工定居多年以上的外来老年人,均可自愿入会。
2、热爱中国*党、热爱社会主义。热心社区“三个文明”建设,热心发展老龄事业。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与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有在协会中受教育、表彰及奖励的权利;
5、有要求协会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参与协会活动,致力于实现协会宗旨、目标和任务;
3、积极参加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老龄宣传、维权、文体活动、调解帮教、治安环保等工作;
4、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搞好家庭、邻里关系,教育好子女,争创“五好家庭”;
5、每年交纳 **元会费(老优抚对象、社会孤老、残疾、“五保”、“低保”、困难老年人等可减免);
6、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会员组成。
第八条 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至2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名,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协会会长可由老年人自己担任。也可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并由社区内热心于老年人及社会公益事业的老同志担任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协会的各项工作。会长、副会长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协会的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生活照料、文化教育、权益维护等工作小组的组长可由副会长兼任。
第十条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每月召开一次会长例会;各工作小组每月活动至少一次。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协会工作任务:
1、围绕党和*的中心任务,组织会员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自愿与量力、社会需求与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帮助老年人与时俱进,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2、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开展民主与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保健知识教育,做好老年人思想*工作,协助*和“两委会”依法开展工作。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3、积极协助当地*及社区“两委”调解组织调解邻里、家庭等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督促赡养人落实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和扶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4、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反对邪教侵害和封建迷信活动,组织会员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老年人健康长寿。
5、根据当地实际和资源情况依法积极发展老龄产业,组织会员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劳务活动,为协会活动积累资金。
6、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老年人的要求和愿望,为党和*制定有关老龄*法规提供依据。
第五章 经费、资产
第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主要由社区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第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老年活动室、老年电大、老年学校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救助本社区困难老人,“老人节”开展活动和重大节日慰问高龄、特困老人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
第六章 协会终止
第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区“两委”审核,报街道老龄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由所在社区“两委”主持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所在社区“两委”和街道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老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本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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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4 09:59
中老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老人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本社区内开展活动的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保护的老年群众自治组织。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积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开展活动,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促进社区三个文明建设。
第三条 协会在社区党总支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当地*老龄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并贯彻属地活动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条件:
1、凡居住在本社区的老年人和在本社工定居多年以上的外来老年人,均可自愿入会。
2、热爱中国*党、热爱社会主义。热心社区“三个文明”建设,热心发展老龄事业。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与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有在协会中受教育、表彰及奖励的权利;
5、有要求协会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参与协会活动,致力于实现协会宗旨、目标和任务;
3、积极参加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老龄宣传、维权、文体活动、调解帮教、治安环保等工作;
4、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搞好家庭、邻里关系,教育好子女,争创“五好家庭”;
5、每年交纳 **元会费(老优抚对象、社会孤老、残疾、“五保”、“低保”、困难老年人等可减免);
6、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会员组成。
第八条 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至2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名,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协会会长可由老年人自己担任。也可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并由社区内热心于老年人及社会公益事业的老同志担任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协会的各项工作。会长、副会长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协会的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生活照料、文化教育、权益维护等工作小组的组长可由副会长兼任。
第十条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每月召开一次会长例会;各工作小组每月活动至少一次。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协会工作任务:
1、围绕党和*的中心任务,组织会员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自愿与量力、社会需求与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帮助老年人与时俱进,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2、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开展民主与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保健知识教育,做好老年人思想*工作,协助*和“两委会”依法开展工作。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3、积极协助当地*及社区“两委”调解组织调解邻里、家庭等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督促赡养人落实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和扶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4、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反对邪教侵害和封建迷信活动,组织会员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老年人健康长寿。
5、根据当地实际和资源情况依法积极发展老龄产业,组织会员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劳务活动,为协会活动积累资金。
6、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老年人的要求和愿望,为党和*制定有关老龄*法规提供依据。
第五章 经费、资产
第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主要由社区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第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老年活动室、老年电大、老年学校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救助本社区困难老人,“老人节”开展活动和重大节日慰问高龄、特困老人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
第六章 协会终止
第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区“两委”审核,报街道老龄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由所在社区“两委”主持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所在社区“两委”和街道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老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本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