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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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8:34
保全费: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扩展资料:
人民*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产保全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诉讼收费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8:35
你所谓的保全费其实就是为了保证在判决后够顺利执行而交纳的申请费用。根据《诉讼费用收费办法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