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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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0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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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18 12:38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另外,*常务会议再推减税措施,小微企业、个体、其他个人*起征点提到10万。
一,是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调整后优惠*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二,是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三,是允许各省(区、市)*对*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是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的范围,使投向这类企业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更多税收优惠。
五,是为弥补因大规模减税降费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财政将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
上述减税*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期限暂定三年,预计每年可再为小微企业减负约2000亿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专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的,*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