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1-09 16:0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22:55
评价机构一年含以上不开展评价工作的应给予的处罚如下:
考评员评价机构一年以上不开展评价工作的应给予警告,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考评员评价机构一年以上不开展评价工作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理。
考评员是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的直接实施者,其考评行为直接决定着等级评价的质量,现行的工作体系将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个等级。
落实考前认定计划备案。各备案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技能等级认定考试前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属地*门报送相关文件材料,经属地*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考试。若备案机构在咸宁市范围内开展跨区域技能等级认定考试。
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送《技能人才评价计划备案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及须开展跨区域认定的情况说明,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同意方可开展,且须在机构备案考点开展,不可随意变更考点。
严格考中认定流程审核。各备案机构在开展认定考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制定的认定工作方案实施,严格做好参考人员报名资格审核、考试过程组织、阅卷登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