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发生的采购出口是否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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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0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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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6 15:21
生产企业发生的采购出口是否可以享受退税*,要根据实际情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项“免抵退税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额(不包括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应纳*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规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专用*或农产品收购*、接受虚开*专用*(善意取得虚开*专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退(免)税*: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适用*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以下称*免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或者你公司属于附件5中的列名生产企业,可以适用免抵退税*,否则适用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