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1-10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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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16:30
蔡某一日下班途经一国道回家时,恰逢风雨大作,路旁一棵树因虫害绝大部分已干枯、腐烂的大树被风突然吹倒,他躲避不及被压在树干下,造成双腿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用2000多元,仍未治愈。当他向公路管理部门请求赔偿,公路管理部门却以树是被风吹倒属于自然灾害为由予以拒绝。这是为什么呢依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他完全有权依法请求当地公路管理部门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指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而《公路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公路设施包括公路的……花草树木”属于该法的”其他设施“范围,由此出现纠纷当然应受该法所调整。
.如果公路管理部门认为不应赔偿,就必须提供免除责任的证据。而从实际情况看,公路管理部门是有过错的。因为尽管树被折倒此一棵,足见一斑。树倒的内因是由于该树被虫害后干枯、腐烂,而防治病虫害、排除险情、避免事故,恰恰是公路管理部门的义务。
但是,倘若蔡某是被城市街道行树砸伤,其树木有的是属城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蔡某则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