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买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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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6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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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9 01:29
一、滨海新区买房*
(一)对于在本市拥有1间及以上房屋的非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2间及以上房屋户口的家庭,以及拥有1间及以上房屋城市的成年单身家庭(滨海新区@除外)购买新房并再次二手房。
(二)非本市户口本市居民的家庭,需提供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2年以上的证明。补充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证明。
(三)为保障天津及外地从业人员的住房需求,打击利用金融杠杆炒房,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发布实施。有关部门应当为贷款银行查询借款人的户籍、住房、婚姻状况等信息提供便利。
(四)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源头的*作用,增加住宅开发用地供应,督促房地产企业尽快开建上市,平衡市场供给与要求。对市场预期高、有高价土地可能性的新出让住宅用地,采取“限价抢地”等措施,“限地价竞标自有租赁住房”、“限地价竞标安置房棚”等,控制地价,稳定房价市场预期。
二、*目的
(一)增强滨海新区人口导入能力
1、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在“滨城”落户。符合条件的本市范围内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的毕业生、在校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可在滨海新区落户。支持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直系亲属通过投靠方式落户。(责任单位:区*、区教体局)
2、鼓励新区产业工人在“滨城”落户。在新区正常经营的企业工作,且在该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保满1年的居民(同期外省市1年无社保记录),由个人和企业共同提出申请,可在新区落户,其中,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直接落户(不得注册高中、职高及以下学籍),超过35周岁的须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责任单位:区*、区人社局、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3、鼓励京津冀协同重点企事业单位员工落户。经区*或各开发区管委会集体研究认定并签订框架协议的北京等外省市整体迁移企事业单位,支持其随企业迁来的职工(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在新区落户,支持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通过投靠方式在新区落户。(责任单位:区*、区人社局、区商务和投促局、各开发区)
4、鼓励在“滨城”生活的准市民落户。持新区有效居住证满3年(近1年在津正常连续缴纳社保费且同期外省市1年无社保记录)、且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民(不得注册高中、职高及以下学籍),支持其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在新区创业,且该企业聘用5名以上就业人员(企业为其连续缴纳1年社保且同期无异地社保),企业原始法人代表(不得注册高中、职高及以下学籍)正常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且外省市且同期1年无社保记录,支持其落户稳定住所。(责任单位: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5、鼓励为“滨城”贡献者落户。对符合条件的新区区级及以上荣誉获得者,可申请落户。(责任单位: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
(一)完善基本服务保障
1、在我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凭有效居住证申请滨海新区购房资格,享受本市市民同等购房待遇。所购房屋转让时,需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满一年后方可交易。(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
2、积极支持新区购房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为其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未按所购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的,各区域根据实际情况由区*门在居住地社区办理集体落户,区教体局统筹安置入学。(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区教体局)
3、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为来新区创业的新市民、青年人提供住房保障。(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人社局)
4、争取符合条件的蓝白领公寓纳入*财政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奖补范围。(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人社局)
5、积极争取购房金融支持,鼓励新区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对合理购房贷款给予贷款利率优惠。(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金融局)
6、为来新区投资重大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量身制定相应支持*。支持采取订单式限价商品房的模式实施开发建设,定向对单位职工进行销售,同时鼓励企业或单位采取团购的方式购置新区存量商品住房。(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财政局)
7、对新区引进认定的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各种人才,在租房、购房时给予相应的支持。拓展升级滨城人才服务证事项,提供精准高效的购房租房等住房保障服务,协调新区优质商品住宅和租赁房源给予特别优惠,购置新区特定房源可享受团购价格。(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委人才办)
(三)给予重大项目*支持
(四)开展液化天然气直供*试点
(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
(六)支持数字产业发展
(七)支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
(八)在自然资源管理和审批方面给予支持
(九)支持完善人才*
(十)支持创新发展
(十一)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在区委、区*统一领导下,成立落实支持“滨城”建设若干*措施的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协调统筹各单位工作,压茬推进*落地;各牵头单位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并成立本单位专班组织推动,将名单报区工作专班备案;各涉及单位明确1名班子成员负责,并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参加区工作专班。
2、加强协调调度。各牵头单位细化落实工作方案,2个月内完成实施细则的制定,并持续推动细则落实。区级专班建立每季度调度机制,持续推动方案落实;各单位工作专班建立每月调度机制,及时推动细则落实进度;各责任单位要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探索推动*措施落地,在服务构建双城发展格局中展现滨海新作为。
3、建立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符合支持“滨城”建设若干*措施工作实际的评价体系,将落实方案中各项*情况纳入“三考合一”。
法律依据《关于落实支持“滨城”建设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符合条件的本市范围内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的毕业生、在校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可在滨海新区落户。
在新区正常经营的企业工作,且在该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保满1年的居民(同期外省市1年无社保记录),由个人和企业共同提出申请,可在新区落户,其中,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直接落户(不得注册高中、职高及以下学籍),超过35周岁的须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
经区*或各开发区管委会集体研究认定并签订框架协议的北京等外省市整体迁移企事业单位,支持其随企业迁来的职工(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在新区落户。
在我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凭有效居住证申请滨海新区购房资格,享受本市市民同等购房待遇。所购房屋转让时,需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满一年后方可交易。
鼓励新区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对合理购房贷款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对新区引进认定的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各种人才,在租房、购房时给予相应的支持。
未按所购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的,各区域根据实际情况由区*门在居住地社区办理集体落户,区教体局统筹安置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