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禁止转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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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0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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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05:46
一、禁止房地产转让的情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房地产转让的特征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其他方式包括互易、继承、遗赠等。房地产转让人必须是房地产权利人,而且该权利人对房地产必须拥有处分权,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转让的对象是特定的房地产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必须与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即地产转让时,该土地上的房屋必须同时转让;房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从法律上看,房地产转让具有以下特征:
(1)房地产转让人必须是房地产权利人,而且该权利人对房地产必须拥有处分权,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
(2)房地产转让的对象是特定的房地产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
(3)房地产转让的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赠等合法方式。
(4)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必须与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即地产转让时,该土地上的房屋必须同时转让;房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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