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积金可以商贷转公积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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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0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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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5 05:14
不可以。
对于郑州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开始,因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缺口较大,开始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直至今日,“商转公”贷款业务也未放开。郑州公积金管理的缴存职工多为企业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人数较多,加之近年来随着公积金制度的普及,公积金贷款需求快速增长,郑州公积金的资金使用率相对偏高,结余资金相对较少,仅够满足新购房职工直接办理公积金贷款使用,继续开通“商转公”业务将会影响新购房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郑州市12315政务服务热线回应:“商转公”业务是各个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开展的创新型业务。郑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曾于2015年以前开展过“商转公”业务,后因资金趋紧就暂定了该业务。
法律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