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1-10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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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16:16
企业应当自变更股权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权转让 等 股权变更 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 知识产权 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 行政处罚 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要求需要公示信息(即时信息)包括: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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