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不会认可一家分公司作为借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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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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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1 04:05
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认可一家分公司作为借款主体的。
借款单位必须具备的几项基本条件:1、 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2、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企业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权力,有独立的经营资金、独立的财务计划与会计报表,依靠本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划盈亏,独立对外签订购销合同;
3、 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 遵守*法令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5、 产品有市场;
6、 生产经营要有效益;
7、 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8、 恪守信用等十余项内容。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即原应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偿还,没有偿还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2、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
3、 资产负债率符合银行的要求等等。 申请贷款情况说明书 要求填写两份,加盖公司公章,提供法人的人名章以及法人委托他全权办理贷款手续的委托书,企业法人的概况。
拓展资料:借款主体的意思是借贷法律关系的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因此借款主体仅限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其他的第三人并不构成借款主体,不过也有一些主体是不可以成为借款主体的,即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书、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上面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因此借款主体往往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也就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1 04:06
通常是不认可的。除非经过总公司的书面授权,因为分公司没有章程,没有权利对外借款,就需要总公司先给他权利。另外,要是公司实力一般,即使有授权,银行也很可能不接受分公司的贷款申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1 04:06
分公司也由营业执照,可以作为主体。分公司尽管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