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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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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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21:08
法律分析:
定金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具有债权担保的性质,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且定金具有最高额的*,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订金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其系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部分价款以订立正式合同的一种方式。当收受订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时,给付订金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订金;当给付订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当全额返还订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