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22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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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23:19
第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应指定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或本地方的期刊发展规划、期刊申报和期刊管理工作,并对所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和质量监督,在*上和技术上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应当对期刊实施具体领导和管理,负责审核期刊的重大报道内容和选题计划,并对技术保密进行审查,在*上和技术上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编辑部门包括工作实体编辑部和根据需要组织的编辑委员会。编辑部应按办刊条件组建;编委会可根据需要,由主办单位聘请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编辑部门应负责拟定编辑方针、报道计划、选题范围以及审定稿等项工作。
编辑部应当贯彻办刊方针,保证不断提高期刊质量,争取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并与作者、译者、审者、读者密切联系,收集反馈信息,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 编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马列主义、*思想的理论基础,能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
(二) 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应当聘用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编辑人员应当具有大专毕业或相当于大专毕业以上的学历。
(三) 熟悉科技语言、科技编辑、校对、出版业务,有一定写作能力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期刊应当实施有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法定的计量单位,使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期刊刊登广告应当结合本刊业务,并要控制一定数量,每期所占版面不得超过总页码的10%。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期刊的稿酬标准应按国家版权局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