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教资报名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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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2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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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视网
时间:2023-01-28 03:28
中学教师资格证报考条件和要求有哪些呢?下面与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在内地(大陆)学习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原则上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条件,并应符合本省确定并公布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人应在户籍关系或人事关系或学籍关系(在校生)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6、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
1、报考年龄超过18周岁,且没有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2、学历方面要求为大学本科或者更高学历;
3、在体检标准方面与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相符;
4、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5、遵守我国的宪法与法律制度,对教育事业充满热爱,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6、与《教师资格条例》以及《教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保持相符。
以上就是小编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8 00:36
山东省教师资格证的报考条件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山东教师资格证报考条件
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满足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满足《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
(四)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五)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之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之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不是全日制学历能够报名山东教资嘛
非全日制学历能够报考教资。官方只是要求不同阶段教师,需要不同层次学历,没有明确要求是否为全日制学历。所以只要是国家认可的学历,不管是自考、成考这些非全日制学历,还是统招获取的全日制学历,都能够报考教师资*。
二、 山东教资报名可以异地报名吗
教资可以异地报考。大学在校生在报考教资时可以选择在学校所在地区进行报名,社会考生假如想要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进行报考,需申请当地的居住证。
三、山东教资前些年是什么时间报考笔试的
教师资格证上半年的报名时间一般在一月份,下半年报名时间一般是九月份,为了避免错过报名时间,你可以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根据近三年的报名时间为例子。2021年上半年笔试的报名时间为1月14日-1月17日,下半年笔试报名时间是9月2日-9月5日;2020年上半年笔试报名时间是1月9日-1月12日,下半年笔试报名时间是9月11日-9月14日;2019年上半年笔试报名时间是1月15日-1月18日,下半年笔试报名时间是9月3日-9月8日。
四、山东教资报考要花费多少钱
教资笔试考试报名费各地不同,大致为每人每一科52块钱到70块钱不等。幼儿、小学学段笔试考两科;中学学段考三科。教资面试考试报名费用,各地也不尽相同,大致为每人135块钱到390块钱不等。具体费用还需报考考生自行关注当地考试公告。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事处、乡*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