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转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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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4 21:21
就是你购进的库存商品未用干销售而是转作其他用途,其进项税不得进行抵扣,而应从进项税里转出
进项税转出:1. 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专用*上注明的*额,按照*会计处理方法记入“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进项税转出,大概的意思就是:存货的用途发生改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4 21:2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业购入外购货物的目的是为了生产产品,则企业支付的*必然已计入“进项税额”。在生产过程中,如果企业将外购货物改变用途,用于其他方面,则应于结转成本的同时将相应的*额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企业将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方面的,按领用货物的成本和相应负担的*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账户,按领用货物的成本贷记“原材料”账户,按应转出的*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转出)”账户。
例如,永明公司8月份在建工程领用材料一批,材料实际成本为20 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23 400
贷:原材料 20 000
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3400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首先计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进额及进项税额,然后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即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与其相应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按损失的货物或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贷记“原材料”、“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产成品”账户,按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转出)”账户。
例如,永明公司9月份由于保管不善发生仓库被盗,经清查发现丢失免税农产品9000元,产成品80 000元,已知公司当期总生产成本为420 000元,其中耗用外购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总计为300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1) 损失免税农产品应转出进项税额=9000÷(1-10%)×10%=1 000(元)
损失产成品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购进额=80 000×(300000÷420 000)=57 143(元)。
应转出进项税额=57143×17%=9 714(元)。
(2)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99 714
贷:产成品 80 000
原材料 9 000
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10 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