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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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9:45
1、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2、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所有成品油*均须通过**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
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扩展资料
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所有成品油*均须通过**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开具模块开具。
1、成品油*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专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和*普通*。
2、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开具模块。
3、开具成品油*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开具成品油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前,应登陆**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三、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选择确认平台。
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专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9:45
汽油税目的消费税率(税额)采用定额税率,税额有以下两种: 1、含铅汽油(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税额为:0.28元/升; 2、无铅汽油,税额为:0.20元/升。 柴油税目的消费税率(税额)也采用定额税率,税额为:0.1元/ 升。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附《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1998]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