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产证,未过户,买卖双方签的协议,这份协议有法律保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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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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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7:45
1、买的单位房有不动产证,但单位*了不能对外过户,只能过户给本单位的同事或直系亲属。这就是说,这个房产是单位的,只能单位内部转让,或者具有继承权,不能对外买卖。即便是私下买卖也不能过户。
2、现在对外出售,签订买卖双签订协议,这份协议有法律效力,也受法律保护。指定是双方,对外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房子的性质不能买卖,也不能过户。可见,这样的房子有巨大风险,没有法律保障。房子以后如果单位要拆迁,买方不能享受拆迁补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7:46
“有房产证”“未过户”说明房产证上还是他人的名字,房产证本身只有行政管理或者银行评估时的参考作用,不能直接代表法律上的所有权归属。
但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签订的,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如个别房产属于单位用房不得向外转让)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一般都认为成立生效,并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是有法律保障的。
法律分析“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原则上不发生效力”是由于我国的民法典物权编采取“物权变动公示原则”所决定的,从法条来看,我国目前对物权行为的生效采“合意+形式”说,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但不承认无因性,因此,“合意”依赖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才能得到体现,而“形式”则是使其具有权力外观,取得“物权的对世性”的必要过程,如果没有进行过户登记的,一般认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发生物权效力,仅表示合同的履行可能出现瑕疵,但合同依然生效,因此,如果“有房产证,但不能过户”导致买方权益受损的,得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违约责任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赔偿,另外,如果合同由于违背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也得根据合同编的规定主张对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些都是受到法律保障的,对提问者来说,最好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以确立在诉讼中的优势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7:46
只要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有明确的标的,这份协议就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至于未过户只是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协议是有限的。追答有效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7:47
有效,最好去公证处公正一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7:47
二手房买卖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根据《物权法》第9、14、17条的规定,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
2、卖房人具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3、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如果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的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