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2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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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2:44
在犯罪的人真心表示自己曾经的行为有很大的过错的时候就可以向审判的法官诉说自己的真实想法并且承认所有的罪行,通常情况下这样认罪行为在最高人民*相关规定下是可以得到正常*的减轻处理的,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最高人民*关于认罪的规定是什么? 一、最高人民*关于认罪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 代理 人、 辩护人 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三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 诉讼 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 刑罚 ,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坚持 证据 裁判,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第五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 律师 、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人民*、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工作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简化会见程序,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 法律咨询 、程序选择、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 等法律帮助。 人民*、人民*、*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符合应当通知辩护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 人民*、人民*、*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 第七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八条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记录在案并附卷。 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员或辩护人、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办案单位。 对拟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 立功 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办理案件的*机关应当层报*,由*提请最高人民*批准。 第十条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一)指控的 罪名 及适用的法律条款;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查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 第十一条 人民*向人民*提起 公诉 的,应当在 起诉书 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同时移送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的数额。 第十二条 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 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批准,人民*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 具有法律规定不起诉情形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批准不起诉的,或者经*提请批准撤销案件的,人民*、*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 孳息 ,应当调查权属情况,查明是否属于 违法所得 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应当进行审查。 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违禁品或者供作案所用的本人财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三十日内予以收缴,一律上缴国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不能确认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收缴。 第十五条 人民*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六条 对于基层人民* 管辖 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 法规 定的*,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二)案件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 共同犯罪 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于基层人民*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第十九条 人民*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查的认罪认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二)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三)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人民*经审理认为,人民*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可以对建议人民*调整量刑建议,人民*不同意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辩护人仍有异议的,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十二条 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轻判处刑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确实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十三条 第 二审 人民*对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 一审 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可以不 开庭审理 。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判。 第二十四条 人民*、人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刑讯*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机关依法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本办法中有关*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本办法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原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规定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在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沈阳 、大连、 南京 、 杭州 、福州、厦门、 济南 、青岛、 郑州 、武汉、 长沙 、 广州 、 深圳 、 西安 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二年。 综上所述,虽然认罪还没有被全国范围内的*都普遍认可并且会遵照最高院的指示进行认罪 减刑 的处理,但是就现在的发展看认罪也将成为是犯罪人可以忏悔自己过去行为的一种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