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26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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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9:23
是的。是一年。
进出口的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收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在一年内追征税费。如果是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的,海关可以在三年内追征。
《海关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这些税款,包括由海关征收的关税,以及由海关代征的进口或者出口环节的*、消费税。
《海关法》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海关法》第六十三条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海关法》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