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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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8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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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3 12:48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养犬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总量控制、禁限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本条例由各级*组织实施。
市*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配合进行养犬管理。第五条 本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城乡结合部及市三区治安管辖区为重点*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
白云矿区、石拐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所在地为一般*养犬地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第六条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公民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第七条 公民申请养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暂住证件;
(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户居住。第八条 公民养犬必须向住所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由派出所报上级*机关审核批准。
部队、*、科研、教学、医疗卫生、文艺、重要仓储等单位因工作需要养犬,以及外国人申请养犬的,由市*审核批准。第九条 申请养犬的,必须携犬到兽医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由兽医部门发给《犬类免疫证》。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持有关审批手续及《犬类免疫证》,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缴纳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
重点限养区第一年登记费为4000元,以后年度注册费为2000元。
因工作需要批准养犬的,免收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
一般限养区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由旗、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第十二条 市*为控制养犬总量,可以对重点限养区的登记费、年度注册费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店、饭店、公园、体育场馆、车站、航空港、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重点限养区允许携犬出户的时间为每日20时至次日7时之间;
(四)养犬不得妨害他人的正常工作和休息;
(五)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第十四条 从事犬类销售、养殖、举办犬类展览,以及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必须经市*审核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第十五条 禁止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出售犬类,必须出具兽医部门核发的犬类免疫和检疫证明。第十六条 准养犬死亡、丢失,或者迁移以及犬主将准养犬转让他人,应当到*机关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将一般限养区内登记注册的犬迁移到重点限养区内饲养的,*机关按照无证犬处理。第十七条 犬只无故伤害他人的,犬主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承担民事责任;对伤人犬应当及时送兽医部门检查处理,所需费用由犬主承担。第十八条 重点限养区无《养犬许可证》擅自养犬或者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由*机关捕杀其犬,并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对犬主处5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犬用物品以及全部非法所得,并视情节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犬主违反本条例规定,致犬伤人的,由*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并对犬主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主犬伤害他人,由市*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