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28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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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20:24
第五条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及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有令不行的;
(二)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有禁不止的。
第六条 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备案,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上盲目决策,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问题的;
(四)违背科学发展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严重环境污染,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的;
(二)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三)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办事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的;
(五)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
(六)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的;
(七)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执法权、执纪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八)利用职权向办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选人用人的。
第八条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二)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违反限时办结制的;
(三)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违反服务承诺制的;
(四)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故意刁难、拖延,影响招商引资进程的;
(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第九条 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大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二)对本地区或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三)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怕负责任、怕担风险,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的;
(四)实干精神差,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第十条 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歪曲事实的;
(二)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四)隐瞒案件*,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十一条 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组织施救或救助不力的;
(二)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不积极答复处理,甚至故意刁难的;
(三)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第十二条 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不从实际出发,不顾财政承受力,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二)违反规定建盖、装修楼堂馆所或购买、更换单位汽车的;
(三)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的;
(四)以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请客送礼及用*为此类活动提供赞助或报销经费的;
(五)用*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第十三条 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二)在工程建设和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特许经营权出让、城乡规划、*投资、矿权审批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办事,违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
(三)不接受党组织、*、*、政协、人民群众等监督的;
(四)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十四条 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二)管辖范围内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疫情或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等紧急时刻,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十五条 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