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北京:事业聘用合同可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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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30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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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9 03:44
普法小文章系列
一、事业聘用合同可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一)北京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对违约责任的规定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2.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3.由于聘用单位原因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关于有劳动合同承担责任的规定不同。
劳动合同可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只能是服务期和竞业*两种情形,除此之外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无效。
而《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直接规定了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或者单方违法解除聘用合同,均需承担违约责任。即“事业单位与其在编工作人员可双向约定违约金,且不限于双方订立有服务期协议等情形。”
二、案例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2018年发布的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之十:吕某与某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吕某属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于2014年7月入职某市属公立医院,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聘用合同。在该聘用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果吕某违反聘用合同约定提前离职,须向医院支付违约金10万元,按工作年限递减。2017年2月,吕某向医院提出辞职,医院未同意其辞职。后经协商,双方订立了《解除聘用合同协议》,吕某向医院支付了违约金4万元,医院同意当月为其办理离职手续。2017年4月,吕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医院返还其支付的违约金4万元。
(二)仲裁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双方订立的聘用合同及《解除聘用合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或内容显失公平等情形,故该聘用合同及《解除聘用合同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吕某向医院支付违约金亦符合双方在聘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故裁决驳回吕某的仲裁请求。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提示: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差异,违约金条款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