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30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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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9:07
高空抛物高空坠物区别 高空抛物和坠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坠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 侵权行为 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抛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因此,责任的大小和数额的大小均有较大差异。 当客户服务部人员接到高空坠物投诉或事件出现时,应采取以下行动: 1、立即进行调查,迅速辨认抛物方向、楼层号码、位置,设法寻找违例者; 2、如有需要可向违例者发出 警告 ,并报告*。如果未能找出违例者,在有需要时通知所有业主,并指出该行为的严重性; 3、派人看管好抛下的物品(证物),如所抛的物品砸坏公共设施、车辆等,应用线圈围起来,并拍照存案; 4记录一切详情于物业日常管理记录簿内。 如高空坠物引起有人受伤,管理人员应做到: 1、通知救护车及*机关; 2、协助照顾伤者; 3、设法寻找违例者或 证人 ; 4、封锁现场,等待*人员到场; 5、记录一切有关资料于物业日常管理记录簿内; 6、报告物业经理通知安保部主管及呈交书面报告; 7、协助赔偿事宜的调解。 在《 民法典 》有清楚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旧的建筑附着物等。而抛物是有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说是可以阻止危险结果发生。抛物和坠物区分的意义是,考虑赔偿责任时承担责任的轻重等。 根据上文整理的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的详细资料中,我们知道对于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一个是人主观作为的,一个是物体的自行下落,不存在人为因素的影响,并且两者所需要负责的法律责任也有着很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