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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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9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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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8 03:46
第一条 为使本省县级以上*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地执行《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和省*。第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含行政公署)应当依法设立复议机构,审查复议案件。第四条 对行政公署所辖县级*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复议,由该行政公署管辖。第五条 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由该机关的复议机构指定复议人员,对复议申请书进行审查。第六条 复议人员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提出受理意见,报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后,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复议人员经过审查认为需要补正的,报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
复议人员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裁决书。
通知书、裁决书应当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第七条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审查,认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复议案件,应当及时将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并同时通知申请人。第八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第九条 复议机关应当指定一名首席复议员和二名复议员承担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审理时,应当配备记录人员,承担复议案件的记录工作。第十条 复议人员审理复议案件,必须认真审阅案卷的全部材料,做好阅卷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第十一条 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和委托调查三种方式。
复议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证明,表明身份。复议人员应当做好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实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对笔录有异议的,有权补正。
书面调查,是由复议人员对需要调查的问题拟好调查提纲,向被调查单位发函调查。被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调查提纲的要求提供真实情况,并如期返回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认为实地调查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调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如期完成调查工作,及时将调查结果、材料、证据送交委托机关。第十二条 复议机关向有关单位或公民调取证据时,有关单位或公民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对于涉及*、经济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明材料,复议人员应当保密。第十三条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被申请人提交有关补充材料和证据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不提交的,复议机关可以采取法定的行政措施。第十四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影印件、副本;提交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照片。
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中文译本。
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可以依法实施保全措施。第十五条 复议机关对有关单位或公民提出的证据,应当审查辨别,确认其效力。
对于故意做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第十六条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复议制度。
复议机关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复议案件,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审理:
(一)对法律适用和处理程序有争议的,可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二)对主要事实有争议的,可采取质证方式审理;
(三)对主要事实、证据有争议的,只要双方当事人不反对,可采取公开审理方式审理。第十七条 复议机关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复议案件,由复议人员主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复议人员宣布听证的内容;
(二)申请人发言;
(三)被申请人答辩;
(四)第三人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