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内临牌和跨辖区临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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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9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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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7 21:55
区别主要有以下这些:
1、外观不同,辖区内的临牌一般是天蓝色的底纹,黑色的字体。跨辖区的临牌则是棕色的底纹,黑色的字体。
2、作用不同,辖区内的临牌只能在行政辖区内行驶,不能跨辖区办理业务,跨辖区临牌则可以在不同的辖区内行驶。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办理辖区内的临牌,或者跨辖区的临牌。
3、有效期不同,跨辖区临牌的有效期比较长,一般在30天,辖区内临牌的有效期比较短,一般在15天。
临牌也就是临时的车牌,车主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还是需要尽量上牌。临牌的有效时间一般在15-30天左右,如果过期之后还没有上牌,可以再申请一次临牌。临牌的主要作用是让车主可以合法上路去车管所挂牌,所以不建议开临牌汽车做其他的事情。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